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  社团名称“云南省新闻学会”,英文名称为:“Yunnan Proviace Association”,英文名称缩写为“YPA”。

第二条  云南省新闻学会是全省群众性的新闻学术团体。本会是在中共云南省委领导下,由省委宣传部主管的云南新闻界全省性学术团体,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全省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,按照高举旗帜、围绕大局、服务人民、改革创新的总要求,开展新闻学术研究,促进新闻队伍建设,推动新闻工作创新,繁荣发展新闻事业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云南篇章而奋斗。

第四条  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,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,发挥新闻学术团体的作用。

第五条  本会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执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实行学术自由,促进新闻学术理论繁荣。在新闻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中,倡导理论联系实际、实事求是、科学严谨的学风。

第六条 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。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。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。

本会会址: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82号。

第二章 任  务
第七条  本会的基本任务是:

(一)举办形势、政策、学术报告会,组织和推动全省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全省新闻界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、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。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。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。

(二)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新闻学术理论、新闻实践研讨活动;编辑出版学术期刊、学术论著、研究报告、学会专刊;向国家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推荐会员的新闻学论著和优秀论文,促进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。

(三)接受新闻主管部门的委托,开展全省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学术论文评奖活动,促进多出精品,多出人才。

(四)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、培训工作,加强新闻采编政策、法规和业务培训,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,建设一支政治强、业务精、纪律严、作风正的新闻队伍。

(五)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、深入基层、深入群众,使新闻工作更好地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。(增加)

(六)面向基层,服务基层,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,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。(增加)

(七)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新闻行业信息,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,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。(增加)

(八)组织开展新闻学术交流活动,加强同各省(市、自治区)新闻学会、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,增进相互了解、增进友谊与合作。组织和推动异地采访活动,为宣传云南、树立云南形象服务。

(九)组织和开展业务咨询活动,为全省新闻业务部门和社会各界服务。

(十)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,接待好国内外来云南考察、访问、采访的新闻团体,做好对外宣传工作。

第三章  会   员

 第八条  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。全省新闻单位,包括经正式批准登记的各级报纸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新闻性刊物、新闻网站、新闻教育和研究机构、中央和外省新闻单位驻云南的机构,州市新闻学会,专业性新闻研究会和学术团体。

(二)个人会员。包括专业新闻工作者,新闻单位的骨干通讯员,经正式批准的企业新闻影视中心的专职新闻从业人员。

第九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提出申请,经本会批准,并缴纳会费的,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(二)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,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学术理论交流活动,完成新闻学术理论研究课题。

(三)遵纪守法,遵守新闻职业道德。

第四章 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条   会员的权利

(一)会员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;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会刊、资料的权利;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。

(二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的单位会员,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  会员的义务

(一)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,遵守本会章程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按时缴纳会费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。

(二)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新闻研究信息、论文和有关资料的义务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会员如要求退会,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,并办理退会手续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,或在新闻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,经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,将按其贡献和成果的大小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


第五章  组  织


第十五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:制订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,以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: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决定重要会议。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。本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。

第十七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,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,由会长召集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,由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召集。

第十八条 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会长、副会长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递补。秘书长缺额时,由常务理事会另行确定。常务理事需要增补时,由单位推荐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常务理事会确认。理事需要增补时,由单位推荐,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确认。

第十九条  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可推荐名誉会长,聘请顾问及特邀理事。

第二十条  本会可根据新闻学术研究、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,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项研究组织。本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为常设组织,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,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,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秘书长报告工作。

第六章  经  费


第二十二条  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,每年缴纳一次会费,专业委员会每年缴纳一次管理费。会费和管理费数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通过咨询、开发等活动获得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和本会下属部门、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委托,承办有关的各项活动,实行有偿服务,由委托单位向本会提供活动经费和服务费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接受社会各界、国内外团体、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通过募集方式设立“云南省新闻学研究基金”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工作的拓展。经费及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。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,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,接受审计机构的审查,并接受理事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。本会设专用账户,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更换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移交手续,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二十八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条 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九章 附  则

第三十四条  本章程经云南省新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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